人民网山西视窗2008年10月27日电 近日,山西省寿阳县工商局查处了一起商业贿赂案。卖500件啤酒返现金800元。
据悉,寿阳县工商局经检股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,位于县城安定街李某从2007年12月开始代理销售雪花牌啤酒,代理的品种有两种:一种是塑料包装的,一捆9瓶,另一种是带筐的,一筐12瓶。该为了促销其啤酒,其与全县约30户经销雪花啤酒的商家约定“卖够10捆塑料包装的,赠1捆,卖够50件带筐的奖迷你洗衣机1台,卖够500件带筐的返还现金800元。”
案发时,其代理的雪花啤酒塑料包装的已销售4万捆,带筐的已销售4000筐,且经销售商也分别得到了相应的实物、现金。李某为促销商品附赠经销商实物、现金的行为,违反了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、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》之规定,构成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向对方附赠物品的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。该局依法对李某进行了处罚。(代英、丽芬、晋斌)



